2014年7月10日 星期四

只是嘴砲也犯法?--論網路之公然侮辱

隨著網路的發達,
愈來愈多人靠著虛擬世界與別人交流、對話,
也許是隔著電腦螢幕,
許多在日常生活中不敢講的話,
卻可以在網路各個平台上暢所欲言,甚至大放厥詞。
(反正沒人知道我是誰,在網路上講的話不必負責任)

只是,真的不必負責嗎?



因為網路的特性--不設防、無遠弗屆,不特定人隨時隨地得以觀覽,
因此實務見解咸認為,如果在「不特定人」或「多數人」所得共見閱覽之網路上發表之文章,發表足以貶損被害人名譽或社會評價的部分,即屬公然侮辱。
換句話說,
雖然是PO在網路上,即使後來撤掉,被害人不一定有看到,
但只要PO文的那一瞬間是「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看到」,
可以了解到文中所指之被害人(即使是ID、暱稱或代號)是指何人,
而且PO文內容也足以減損被害人之聲譽,
這樣就會被認為公然侮辱(也會成立民事侵權行為,而必須負賠償責任)。

有人會說,那我在臉書上PO的文只有我朋友看到,
這樣也有公然侮辱的問題嗎?
這個問題可能涉及到具體個案事實如何認定,
雖然只有朋友可以看到,但是PO文者的朋友有100人,
發表的文章係處於這100隨時可以看到的情況,
所以雖然是特定人,但只要是多數,也可以構成公然侮辱。
(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參照)

網路時代,資訊不是只能靠口耳相傳,
因此在網路上發表言論,應該特別小心才是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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